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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葡萄牙移民局SEF官网关于黄金居留许可的法案

2020-07-09

移民评估

外交部与内政部

外交部与内政部内阁

2012年第11820-A号法令

2012年8月9日第29号法案,即2007年7月4日第23号法案的修正案,制定了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的法律制度。

2007年7月4日第23号法案,第90-A条,修正于2012年8月9日第29号法案,在符合特定要求的基础上,为开展投资活动的第三世界国家公民提供居留许可。


根据第90条,第3款的规定,符合本规范的特定法律机制的实施细则,受外交部与内政部官员的指令管辖。


因此,我们根据有关投资活动的特定法律机制,制定准予居留许可的条件。

因此,根据2007年7月4日第23号法案,第90-A条,第3款的规定(此条款修正于2012年8月9日第29号法案),国务部部长,外交部部长,内政部部长决定: 


第一条宗旨

目前的法令制定了适用于特定法律机制的要求,以便在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主体,在豁免居住签的条件下,获得和更新居留许可。此法令尤与最低数量要求,最低居留时限,证明方法有关。

第二条 申请适用人群

1-此法令适用于2007年7月4日第23号法案,第3条,第d)项(此条款修正于2012年8月9日第29号法案)中规定的所有第三世界国家公民,此类公民通过开展投资活动申请居留许可。

2-此法令同样适用于前述条款提及的所有第三世界国家公民,此类公民通过持有公司股份申请居留许可,公司总部应位于葡萄牙或位于其它欧盟国家并在葡萄牙设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与投资活动相关的最低数量要求

1- 为获得居留许可,须至少满足以下三个境内投资活动之一: a)转移价值不低于100万欧元的资本;b)创造至少30个工作岗位;c) 购买价值不低于50万欧元的房产。

2- 根据前述条款中第a)项的规定,投资者申请人递交证明文件,确认其已投资最低数量,即被视为符合要求。若持有公司股份,则公司不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 根据第1款,第b)项的规定,申请人递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已创造30个工作岗位,并且所有工人已在社会保障系统注册,即被视为符合要求。

4- 根据第1款,第c)项的规定,申请人可证明其本人自由持有房产,无任何附件条款和产权负担,即被视为符合要求。

5- 若申请人通过公司满足最低数量要求,则其申请居留许可时所用的资本数量应与其在公司持有的资本数量一致。

6- 申请人应在递交居留许可申请时满足此条款规定的最低数量要求。

第四条 最低投资年限要求

从居留许可获批之日起,至少持有投资资产五年。

第五条 最低居留时限要求

1-根据第二条款,申请人应在更新居留许可时,递交证明,确认其已满足以下最低境内居留时限:

a)第一年30天

b)接下来每两年60天

2-若申请人未满足上述最低居留时限要求,更新居留许可的申请可被拒绝。

3-第1款,第b)项的规定不阻止居留许可申请人申请永居许可或葡萄牙国籍。

第六条 准予居留许可的证明方式

1-根据第3条,第1款,第a)项的规定,申请人须递交证明:a)由境内正式金融机构签署的声明,证明其是资本的唯一或第一个持有者;或b)由商业注册处签署的最新证明,证明申请人是公司股份的持有者。

2-根据第3条,第1款,第b)项的规定,申请人须递交由社会保障局签署的最新证明。

3-根据第3条,第1款,第c)项的规定,申请人须递交由房产注册局签署的最新证明。

4-为证明其已履行纳税义务,申请人须递交由国税局,海关,社会保障局签署的声明,证明其对这些机关无任何债务。

5-为证明其已满足居留时限,申请人须出示其有效护照。

6-递交居留许可申请时,申请人须以其个人名誉为担保,签署一份宣誓书,宣称其将满足投资活动的最低数量要求和最低投资年限。

7-申请人应将上述条款中提到的证明文件与居留许可申请文件一起递交到其所在区域的葡萄牙移民和边界服务局。

8-准予居留许可的决定在移民和边界服务局局长的管辖范围内。

9-移民和边界服务局可在任何时候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已满足最低投资数量要求和最低居住年限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更新居留许可时所需证明文件

1-根据第3条,第1款,第a)项的规定,申请人须递交证明:a)由境内正式金融机构签署的证明,证明其存款余额仍等于或高于100万欧元;或b)由商业注册处签署的最新证明,证明申请人是公司股份的持有者。

2-根据第3条,第1款,第b)项的规定,申请人须递交由社会保障局签署的最新证明,证明其最初创造的30个工作岗位仍然存在。

3-根据第3条,第1款,第c)项的规定,申请人须递交由房产注册局签署的最新证明,确认注册,签署和登记仍然有效,以证明其本人自由持有房产,无任何附件条款和产权负担。

4-为证明其已履行纳税义务,申请人须递交由国税局,海关,社会保障局签署的声明,证明其对这些机关无任何债务。

5-为证明其已满足居留时限,申请人须出示其有效护照。

6-递交更新居留许可申请时,申请人须以其个人名誉为担保,签署一份宣誓书,宣称其仍满足投资活动的最低数量要求和最低投资年限。

7-申请人应将上述条款中提到的证明文件与更新居留许可申请文件一起递交到其所在区域的葡萄牙移民和边界服务局。

8-准予更新居留许可的决定在移民和边界服务局局长的管辖范围内。

9-移民和边界服务局可在任何时候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已满足最低投资数量要求和最低居住年限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监管组

1-为保证此处所包含条例的实施,将建立监管小组。该小组由领事事务和葡萄牙社区处长官,葡萄牙移民和边界服务局局长,商业发展署长官组成。成员之一召集,即集体会面。

2-监管组每月举行例会,任何成员可召集其他成员召开额外会议。

3-第一条中提及的成员若不能或不便出席会议,可以其个人名义提名代表代其参会。

第九条 过渡条款

此法令生效后可实施第三条条款中有关投资活动的细则。

第十条 生效日期

此法令于2012年10月8日生效。


2012年9月3日,国务和外交部大臣,Paulo Sacadura Cabral Portas—内务部大臣,Miguel Bento Martins Costa Macedo e Silva 206363071


(所有新建批注:均为修正案于颁布之日起生效。

颁布日于2013年1月25日–国务和外交部大臣,Paulo Sacadura Cabral Portas—内务部大臣,Miguel Bento Martins Costa Macedo e Silva 2067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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